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超標,需追溯登記一般納稅人,并自超標當月起按適用稅率計繳增值稅。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企業或個人(非自然人),在減持時如為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原政策規定,轉讓金融商品適用3%的征收率,且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政策,原規定是在申報期結束之后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2026年1月1日執行新政策后,對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自超過標準的當期起,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大額減持股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要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就得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稅率為6%。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號)第七條規定,對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增值稅的,納稅人應按一般納稅人逐期更正申報。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已經取得但未確認用途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逐期進行抵扣用途確認。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期間,如果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逐期更正時將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盡量取得與業務交易一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